为保证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按计划完成,根据财政部和科技部财教[2008]531号关于印发《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中国科学院科发计函[2009]64号关于《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预算执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现就矿床室专项经费使用作如下说明:
1、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中的开支范围支出。具体包括与研究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
2、各自主创新课题承担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开支内容和开支比列,不再按原预算比例进行。
3、请各课题负责人督促本课题成员围绕课题研究内容和目标实施研究经费使用计划,积极开展野外考察和室内分析测试工作。
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9.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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