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工作的开展,促进学术思想和人员的广泛交流,创造进行国际竞争的条件,推动我国矿床地球化学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在鼓励科研人员利用各种渠道申请所外经费从事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同时,实验室每年资助2-3名科技人员前往国外相关领域研究单位学习和工作。
一、总则
凡申请中国科学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教委、贵州省等省部级以上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按各部门有关规定办理。所级学术交流工作按照所有关管理规定办理。室学术交流与合作工作由实验室负责组织,按中科院地化所相关规定管理。
二、资助领域
围绕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重点研究领域,优先支持具备下列条件者:①原始创新研究;②具有重要意义的基础理论研究;③已有较好工作基础,通过国际合作,能提升研究成果水平的科学研究;④配合新仪器和建立新的实验分析方法的技术培训;⑤无国外留学经历的青年学术技术骨干。
三、资助方式
(1)科学研究项目人员经费(包括往返机票、境外生活费)由实验室和申请人课题经费共同承担,其中实验室承担总经费的60%,课题承担40%。技术培训项目人员经费(包括往返机票、境外生活费)由实验室承担。研究经费由境外合作者承担。各类人员报销标准参考中科院地化所有关规定。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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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术交流与合作时间一般为2-3个月。
四、申请资格
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实验室科技人员均有资格提出申请。
五、申请和审批相关事宜
1、符合申请资格的实验室科技人员向实验室提出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申请表(网址:www.klodg.com);
(2)境外合作者的邀请信。邀请信必须明确注明邀请时间和资助情况,报销费用时扣除其相应部分。
2、实验室主任负责组织审批工作。
3、申请截止时间:2007年5月30日,以后每年4月30日
4、联系人:宋谢炎 研究员
六、管理
1、申请获得批准后,自批准之日起半年内需派出,否则资格将自动取消,1年之内不再提出申请。
2、申请人需根据中科院地化所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合作期满须按时回室工作,提交工作总结和境外合作者对合作项目完成情况的评语,作学术报告1次。逾期不归者,所有费用自理并按中科院地化所相应管理规定处罚。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执行。
矿床地球化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2007年4月5日
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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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在境外学习和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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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和工作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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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科研项目情况和主要学术成果简介(200字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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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5年发表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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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留学计划 1、制定本次留学计划背景 2、留学目的和意义 3、选择拟留学单位的理由 4、回国后继续开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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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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